一、報考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1979年11月8日至1997年11月8日期間出生);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八)具備北京市公務員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市級機關除部分特殊職位和專業(yè)性較強的職位外,主要招錄具有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的人員。地處艱苦邊遠地區(qū)的街道、鄉(xiāng)鎮(zhèn)等基層職位根據《關于做好艱苦邊遠地區(qū)基層公務員考試錄用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fā)〔2014〕61號)、《關于做好我市艱苦邊遠地區(qū)基層公務員考試錄用工作的實施意見》(京人社錄發(fā)〔2015〕141號)采取措施適當降低進入門檻,新錄用的公務員應當簽訂最低服務年限為5年(含試用期)的協(xié)議。
招考職位明確要求有基層工作經歷的,報考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基層工作經歷?;鶎庸ぷ鹘洑v,是指具有在鄉(xiāng)(鎮(zhèn))、街道黨政機關、垂直管理部門的基層隊、站、所等各基層單位、國有企事業(yè)單位、村(社區(qū))組織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工作的經歷。在軍隊團和相當于團以下單位工作的經歷,退役士兵在軍隊服現(xiàn)役的經歷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以上基層工作經歷計算時間截至2015年11月8日。
現(xiàn)役軍人、在讀的非應屆畢業(yè)生、在職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不能報考。
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人員,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被辭退未滿5年的,以及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不得報考。報考人員不得報考錄用后即構成回避關系的招考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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