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報名點考生:
2016年度會計專業(yè)技術中級資格考試的成績及合格標準已公布,現將有關交表審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6年度會計專業(yè)技術中級資格考試合格標準:各科目合格標準均為60分(各科試卷目滿分均為100分)。
如您已達到合格標準,請按照粵人考函〔2016〕88號文,提交報名資料以供預審核,具體要求如下:
二、提交報名資料時間和地點:
網上報名時選擇“梅州市”的考生,請于2016年11月28日至12月14日(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到梅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三樓專業(yè)技術人員管理科提交資料,聯系電話:0753—2128309。
三、報考條件
(一)基本條件
根據《<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guī)定>及其實施辦法》(財會〔2000〕11號)及有關文件規(guī)定,報名參加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的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堅持原則,具備良好的職業(yè)道德品質;
2.認真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以及有關財經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制度,無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3.履行崗位職責,熱愛本職工作;
4.具備會計從業(yè)資格,持有有效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
(二)具體條件
1.報名參加會計專業(yè)技術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本通知所列的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取得大學??茖W歷,從事會計工作滿五年;
(2)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從事會計工作滿四年;
(3)取得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yè),從事會計工作滿二年;
(4)取得碩士學位,從事會計工作滿一年;
(5)取得博士學位。
2.通過全國統(tǒng)一考試,取得經濟、統(tǒng)計、審計專業(yè)技術中級資格并具備本通知所列基本條件的人員,可報名參加會計專業(yè)技術中級資格考試。
3.上述有關學歷(學位)是指經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學歷(學位)。會計工作年限是指報考人員取得規(guī)定學歷前后從事會計工作時間的總和,其截止日期為2016年12月31日。對會計工作年限計算明確如下:
(1)持第一學歷報考的人員,取得學歷證書和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的年限必須同時滿足相應年限要求。
(2)持工作后取得學歷報考的人員,會計工作時間為報考人員取得學歷之前和之后從事的有效會計工作時間總和。學歷證書為非全日制的,學習期間年限界定為有效會計工作時間,合并計入會計工作時間;學歷證書為全日制的,學習期間雖持有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但其年限不界定為有效工作時間。取得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的年限也須滿足上述有效會計工作時間的合計。
(3)根據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fā)〔1995〕309號)關于“在校生利用業(yè)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yè),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規(guī)定,在校生利用業(yè)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正式從事會計工作,相應時間不應計入會計工作年限。
4.對符合《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guī)定》中中級資
格報名條件的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可按照《關于做好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tǒng)一舉行的專業(yè)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fā)〔2005〕9號)、《關于向臺灣居民開放部分專業(yè)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fā)〔2007〕78號)和《關于調整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科目及有關問題的通知》(財辦會〔2004〕25號)要求,報名參加會計專業(yè)技術中級資格考試。港澳臺居民在報名時,應根據中級資格報名條件規(guī)定,填寫報考人員登記表,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學歷或學位證書、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從事會計工作年限證明、居民身份證明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證件照片等證明材料。
四、考后復核材料清單
1.考生報名表(此表要到單位人事部門審核蓋章才有效)。
2.考生報考承諾書一份(附件2)。
3.工作簡歷表一份(考生從本網站上自行下載,用A4紙打印,簽名后經單位審核蓋章)(附件3)。
4.考生有效期內的居民身份證或軍人證、會計從業(yè)資格證、學歷(或學位)證書原件和復印件各一份,必要時需出具教育行政部門的學歷認證報告。在審核期限內,本人因事無法前來須委托他人送審的,要提交代辦委托書(附件3),并在之后一個月內,由本人前往送審點再次送審。
5.符合報考條件第2款的考生還須提交中級資格證書原件和復印件一份。
以上所附材料原件核對后退回,并加蓋公章,由驗證人簽名。
五、注意事項
廣大考生一定要特別注意材料提交的期限。按國家規(guī)定,凡逾期未提交資料的考生,視為自動放棄;逾期和資格審核未通過的人員將不予核發(fā)證書。
梅州市人事考試辦公室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