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2016年統(tǒng)一錄用公務員筆試將于2016年12月24日舉行。已確認繳費的報考人員,請于2016年12月19日8:00至12月24日14:00,登錄南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http://www.hany.lss.gov.cn)和南陽市人事考試網(http://www.nyrsksw.com)網上報名系統(tǒng),按照網絡提示下載并打印準考證。
特別提醒:
1、考生打印準考證后,如發(fā)現(xiàn)姓名、身份證號等信息有誤,請及時現(xiàn)0377-61691185聯(lián)系。考試結束后,應考人員應注意保存準考證,以備核查;
2、請使用A4紙橫向打印,黑白彩色均可。
3、考生應在考試前一天熟悉考點地址和交通路線。(可登陸南陽市人事考試網http://www.nyrsksw.com/查詢。)
4、考試結束后??忌鷳⒁獗4鏈士甲C,以備核查。
河南省2016年統(tǒng)一考試錄用公務員南陽考區(qū)筆試考生注意事項
河南省2016年統(tǒng)一考試錄用公務員筆試將于2016年12月24、25日舉行?,F(xiàn)將南陽考區(qū)筆試有關事宜公布如下,請各位考生網上打印準考證后,提前熟悉考點地址和交通路線,詳細閱讀有關注意事項,做好應試準備。
一、考試時間及科目
日期 | 科目 | 時間 |
12月24日 | 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 | 9:00—11:00 |
申 論 | 14:00—16:30 | |
12月25日 | 專業(yè)科目 | 9:00-11:00 |
注:南陽市第十一小學為公安、檢察類考點,考試時間1天半;其它考點,考試時間1天。
二、考點安排
序號 | 學 校 | 地 址 | 公交線路(僅供參考) |
1 | 南陽市第十一小學 | 河南省南陽市中州西路217號 | 6、29、3路 |
2 | 南陽市第二十三中學 | 河南省南陽市長江東路(白河街道辦事處對面) | 4、11路 |
3 | 南陽市第二十三小學 | 河南省南陽市北京路南段716號 | 1、9、19、23、26路 |
4 | 第十二小學(南校區(qū)) | 河南省南陽市伏牛路農行西巷 | 4、7、29路 |
5 | 南陽市第五小學 | 河南省南陽市中州路266號 | 26、28 |
6 | 南陽市第二十六小學 | 河南省南陽市新華路東段1238號 | 6、19、21路 |
7 | 南陽市第十七中學 | 河南省南陽市伏牛路與雪楓路交叉口(西北角) | 20路 |
8 | 南陽市第十七小學 | 河南省南陽市中州路與永安路交叉口(向南100米) | 6路 |
9 | 南陽市第四小學 | 河南省南陽市工業(yè)路與紅廟路交叉口(向東30米) | 9、36路 |
10 | 南陽市第十四小學 | 河南省南陽市新華城市廣場東南角 | 9、7路 |
11 | 南陽市第四中學 | 河南省南陽市解放路與聯(lián)合街交叉口(向東50米501號) | 6、22路 |
12 | 南陽市第九小學 | 河南省南陽市人民路112號 | 3、5路 |
13 | 南陽市第八小學 | 河南省南陽市仲景南路書院街96號 | 30路 |
14 | 第十三中(北校區(qū)) | 河南省南陽市兩相西路566號 | 18路 |
15 | 南陽市第六十五小學 | 河南省南陽市兩相西路910巷66號(市政府機關幼兒園對面) | 3、9路 |
16 | 南陽市第十六小學 | 河南省南陽市百里奚路986號(中段) | 10、12路 |
17 | 南陽市第三十九小學 | 河南省南陽市長江東路白河辦事處財稅所向北直行(九龍路上) | 4、11路 |
18 | 南陽市第三十中學 | 河南省南陽市北京路北段1279號(中原電梯廠對面中原社區(qū)院內) | 10路 |
19 | 南陽理工學院師范學院 | 河南省南陽市七一路587號(七一路文化路交叉口向西100米) | 3、4、18路 |
20 | 南陽農業(yè)職業(yè)學院(東校區(qū)) | 河南省南陽市臥龍路338號 | 3、31路 |
注:個別路段施工,請?zhí)崆安榭?,就近乘車?/p>
三、考點具體位置(地圖鏈接)
http://map.baidu.com/?newmap
四、考場規(guī)則
1.在考試開始前30分鐘,憑準考證和身份證進入考場,身份證交監(jiān)考人員統(tǒng)一保管核查。對號入座,并將準考證放在桌面上。
2.開始考試30分鐘后,不得入場;考試期間,不得提前交卷、退場。
3.考生應嚴格按照規(guī)定攜帶文具,開考后考生不得傳遞任何物品。
4.除規(guī)定可攜帶的文具以外,嚴禁將各種電子、通信、計算、存儲或其它設備帶至座位。已帶入考場的要按監(jiān)考人員的要求切斷電源并放在指定位置。凡發(fā)現(xiàn)將上述各種設備帶至座位,一律按照相關規(guī)定處理。
5.試卷發(fā)放后,考生必須首先在答題卡規(guī)定的位置上用黑色的鋼筆、簽字筆或圓珠筆準確填寫本人姓名和準考證號,用2B鉛筆在準考證號對應位置填涂,不得做其他標記;聽統(tǒng)一鈴聲開始答題,否則,按違紀處理。
6.不得要求監(jiān)考人員解釋試題,如遇試卷分發(fā)錯誤,頁碼序號不對、字跡模糊或答題卡有折皺、污點等問題,應舉手詢問。
7.考生應嚴格按照試卷中的答題須知作答,未按要求作答的,按零分處理。
8.考場內必須保持安靜,禁止吸煙,嚴禁交頭接耳,不得窺視他人試卷、答題卡及其他答題材料。
9.考試結束鈴響,考生應立即停止答題??忌痪頃r應將試卷、答題卡分別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經監(jiān)考人員清點允許后,方可離開考場。不得將試卷、答題卡和草稿紙帶出考場。
10.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接受監(jiān)考人員的監(jiān)督和檢查。對無理取鬧,辱罵、威脅、報復工作人員者,按有關紀律和規(guī)定處理。
五、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30號摘要)
第六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違紀違規(guī)行為之一的,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當次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將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經提醒仍不按規(guī)定填寫(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或者故意損毀試卷、答題紙、答題卡的;
(五)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規(guī)定以外位置標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標記的;
(六)在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的,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七)其他應給予當次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違紀違規(guī)行為。
第七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嚴重違紀違規(guī)行為之一的,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并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一)抄襲、協(xié)助抄襲的;
(二)持偽造證件參加考試的;
(三)使用禁止自帶的通訊設備或者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 備的;
(四)其他應給予取消本次考試資格處理的嚴重違紀違規(guī)行為。
報考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的,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中央一級招錄機關作出處理。報考地方各級機關公務員的,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設區(qū)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作出處理。
第八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特別嚴重違紀違規(guī)行為之一的,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并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長期記錄:
(一)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三)其他情節(jié)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guī)行為。
第九條 在閱卷過程中發(fā)現(xiàn)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經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省級以上考試機構確定作答內容雷同的具體方法和標準。
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作弊行為成立的,視具體情形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guī)定處理。
第十六條 報考者應當自覺維護考試錄用工作秩序,服從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離開考場;情節(jié)嚴重的,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guī)定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錄用工作場所秩序的;
(二)拒絕、妨礙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報考者的;
(四)其他擾亂考試錄用管理秩序的行為。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有關考試違法行為處理的規(guī)定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條之一:在依照國家規(guī)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jié)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二十四、將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修改為: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者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