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滿新、楊柳明因故意犯罪分別被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惠中法刑一終字第54號、(2016)粵13刑終408號《刑事裁定書》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年,屬于《教師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情形,根據(jù)《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方法》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決定撤銷翁滿新、楊柳明的教師資格(教師資格證號分別為:19964409020000464、19964409020000967),永遠喪失教師資格,教師資格證書由我局收繳。
特此公告。
龍門縣科技教育局
2017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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