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廣東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jīng)濟法每日一練(12.6)
來源:易賢網(wǎng) 閱讀:1593 次 日期:2017-12-15 14:4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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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選題

1、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債務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對方解除合同的方式是(  )。

A、可直接解除合同

B、只能通過人民法院

C、經(jīng)催告后

D、經(jīng)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nèi)

2、甲與乙簽訂一份約定由丙向乙履行的合同,后丙履行合同因不符合約定而構(gòu)成違約。根據(jù)規(guī)定,該合同應由(  )。

A、甲向乙承擔違約責任

B、丙向甲承擔違約責任

C、丙向乙承擔違約責任

D、甲和丙共同向乙承擔違約責任

答案及解析

1、【正確答案】 A

【答案解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jīng)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nèi)仍未履行;(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5)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該題針對“合同權(quán)利義務終止中的合同解除”知識點進行考核】

2、【正確答案】 A

【答案解析】 當事人約定債務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是以債權(quán)人和債務人為合同的當事人,第三人不是合同的當事人,第三人只負擔向債權(quán)人履行,不承擔合同責任,違約責任應由債務人承擔。

【該題針對“合同履行的規(guī)則”知識點進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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