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怒江職業(yè)技術學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嚴格依法治招,維護本校招生工作的正常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結合國家教育部、云南省教育廳有關規(guī)定,結合學院實際,特制定本校招生章程。
第二條 招生工作人員應嚴格貫徹執(zhí)行國家招生政策、法規(guī)、制度和紀律,堅持原則,實事求是,堅決杜絕徇私舞弊行為,自覺接受組織和群眾監(jiān)督。
第三條 本學院招生工作在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及監(jiān)督下依法開展,由學校招生就業(yè)處具體實施。
第二章 學?;厩闆r
第四條 學校名稱:怒江職業(yè)技術學院
第五條英文名稱:Nujiang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第六條 學校標識碼:4153014873
第七條 辦學地點:云南省怒江州瀘水市大練地街道怒江州職教中心
第八條 院校性質:全日制公辦高職??茖W校
第九條 辦學定位:學院遵循“學科跟著產業(yè)走、專業(yè)圍著需求轉”的辦學規(guī)律,大力推進產教深度融合、校企緊密合作。落實建國門學院、育興邊人才的辦學目標,發(fā)揮學院對區(qū)域經濟發(fā)展和周邊外交的服務作用。著力培養(yǎng)建設怒江“脫貧致富示范區(qū)、生物多樣性保護核心區(qū)、世界級高山峽谷旅游勝地和戶外天堂” 的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努力將學院建設成為服務怒江、輻射周邊、省內有影響、國際化交流有特色的國門職業(yè)院校。
第十條 學歷證書的頒發(fā):學生修完教學計劃內規(guī)定的全部課程且成績合格,頒發(fā)國家承認學歷的怒江職業(yè)技術學院全日制高職??飘厴I(yè)證書。
第三章 招生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一條 學校成立由校領導班子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其主要職責是研究制定學校招生工作有關事宜,討論決定學校招生工作的重要事項。
第十二條 招生就業(yè)辦作為學校的常設工作機構,負責學校招生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執(zhí)行國家教育部有關招生法規(guī)、政策以及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有關招生政策。執(zhí)行學校招生章程及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決定。
(二)根據學校年度招生計劃,科學、合理地編制和實施分專業(yè)招生計劃。
(三)組織開展學校招生宣傳工作,做好招生服務及咨詢工作。
(四)負責招生錄取工作,協(xié)調和處理錄取工作中的各種問題。
(五)配合學校對錄取新生進行入學資格復查。
第四章 招生計劃
專業(yè)名稱 |
專業(yè)代碼 |
層次 |
招生計劃 |
收費標準 |
建筑工程技術 |
440301 |
???/p> |
100 |
5000元/年 |
嬰幼兒托育服務與管理 |
520802 |
???/p> |
100 |
5000元/年 |
旅游管理 |
540101 |
???/p> |
100 |
5000元/年 |
表演藝術 |
550204 |
???/p> |
100 |
5000元/年 |
休閑體育 |
570302 |
???/p> |
100 |
5000元/年 |
合計 |
500 |
第五章 錄取規(guī)則
第十三條 嚴格執(zhí)行“學校負責,主管部門監(jiān)督”的原則實施新生錄取工作。學校招生工作堅持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德智體美勞等方面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yōu)錄取的原則。
第十四條 報考本??忌仨殔⒓尤珖胀ǜ叩葘W校招生統(tǒng)一考試或云南省職教高考。招生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五條 體檢標準執(zhí)行教育部、衛(wèi)生部、中國殘疾人聯(lián)合會印發(fā)的《普通高等學院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有關規(guī)定。新生入校后,學校統(tǒng)一進行新生體檢復查工作,對不符合招生條件和各類弄虛作假的學生將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十六條 對于符合生源所在地省級主管部門有關規(guī)定的加分或降分投檔考生,本校原則上同意執(zhí)行。
第十七條 本校提檔比例按照所在省的招生政策執(zhí)行。本校對投檔考生按照志愿先后、分數高低的原則依次錄取,考生在同等條件下參照文化課成績總分、語文、數學成績排序方式從高到低錄取。
第十八條 表演藝術專業(yè)認可省級統(tǒng)考成績,綜合成績按文化總成績(含照顧分)+文化滿分×50+專業(yè)成績÷專業(yè)滿分×50的計算方式。
第十九條 錄取規(guī)則:專業(yè)志愿以“專業(yè)志愿優(yōu)先”為原則,充分尊重考生志愿。對相同專業(yè)志愿的考生從高分到低分順序錄取。在考生所報專業(yè)志愿均未被錄取情況下,對服從專業(yè)調劑者,調到缺額專業(yè)錄?。粚Σ环恼{劑者,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條 學校按照理工類、文史類、三校生分類錄取,高考綜合改革試點各?。ㄗ灾螀^(qū)、直轄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關規(guī)定進行錄取。
第二十一條 凡發(fā)現(xiàn)提供高考錄取材料弄虛作假者,學校將取消其入學資格及學籍,報省教育廳審批備案,學生退回原高考報名學校和戶籍所在地。
第二十二條 錄取結果通過本校官網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錄取通知書的管理
第二十三條 錄取通知書實行院長簽發(fā)制,未加蓋院長簽字章的通知書一律為無效通知書。
第二十四條 在錄取通知書保管、使用過程中,任何人不得遺失,不得違規(guī)使用,不得私自銷毀錄取通知書。
第二十五條 錄取通知書的打印、郵寄由寄發(fā)人負責。錄取通知書所填專業(yè)、姓名等必須與新生錄取名冊一致。凡與新生錄取名冊不符的錄取通知書一律無效。
第二十六條 錄取通知書應由特快專遞直接寄送被錄取考生,除考生本人外任何個人不得直接領取錄取通知書。特殊情況須報請學院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人批準。
第七章 新生入學審查
第二十七條 經各省招生辦公室投檔、審定,由我校錄取的新生,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憑錄取通知書到校辦理入學手續(xù)。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須向學院請假,未請假超過報到期限15個工作日或請假逾期不來校報到者,除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十八條 新生入學要求。
(一)新生入學資格初審。報到當天,由招生就業(yè)指導辦公室,先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審(本人身份證、準考證、錄取通知書)。
(二)新生入學資格復查。由招生就業(yè)辦通過錄取通知書、身份證等材料上的信息與新生檔案的內容(身份證號、姓名、考生號、省區(qū)等信息)比對等方法,同時采用舉報受理、個別談話等方式認真復核確認。
(三)結果報送。招生就業(yè)辦在集中復查工作結束后認真填寫相關報表,簽字蓋章后,按要求及時將紙質報表和電子版報送上級主管部門。
第八章 資助政策
第二十九條 獎助學金: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特別優(yōu)秀的學生經評審可獲得國家獎學金(每生每年8000元)、云南省政府獎學金(每生每年6000元);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品學兼優(yōu)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經評審可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每生每年5000元)、云南省政府勵志獎學金(每生每年4000元);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不含退役士兵學生)經認定和評審可獲得國家助學金(一等:每生每年3800元;二等:每生每年2800元,退役士兵:每生每年3300元)。
第三十條 應征入伍學費補償或代償:對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招收為軍士(原士官)的學生,在入伍時對其在校期間繳納的學費實行一次性補償或用于學費的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16000元;退役復學學費減免:對應征入伍服兵役前在學校就讀的學生(含新生),服役期間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保留學籍或入學資格,退役后自愿復學或入學的,實行學費減免,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16000元;退役入學學費減免:對退役后,自主就業(yè),通過全國統(tǒng)一高考或高職分類考試方式考入并到校報到注冊的入學新生,實行學費減免,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16000元。
第三十一條 生源地信用貸款: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入學前可在戶籍所在縣(市、區(qū))的學生資助管理機構辦理,貸款額度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16000元。
第三十二條 學校設置了臨時困難補助,幫助遭受突發(fā)自然災害影響或本人突患重大疾病、家庭突發(fā)變故等特殊情況而出現(xiàn)家庭經濟臨時困難的在校學生順利渡過難關;學校提供公共服務等為主的勤工助學崗位,用于改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學習和生活條件。
第七章 監(jiān)督機制
第三十三條 學校實施招生錄取“陽光工程”,嚴格執(zhí)行國家教育部、云南省教育廳招生工作相關政策要求,自覺接受學校招生領導小組、考生和社會的監(jiān)督,保障考生的合法權益,保證學校招生工作的公開、公正、公平。學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招生。監(jiān)督舉報電話:0886-3060119
第八章 其他事項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guī)或上級部門政策相悖時,以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上級部門政策為準。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及其他未盡事宜由學校招生就業(yè)辦負責解釋。
第九章 學校聯(lián)系方式
招生咨詢電話:0886-3060125
傳 真:0886-3060119
來源:https://gaokao.chsi.com.cn/zsgs/zhangcheng/listVerifedZszc--infoId-5566352296,method-view,schId-5552633073.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