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教師資格證書管理,維護教師資格制度和教師資格證書的嚴肅性,根據《河南省教師資格證書管理辦法》(《河南省實施〈教師資格條例〉細則(試行)》附件6)規(guī)定,特制定本辦法。
一、教師資格證書的補辦
(一)依法持有教師資格證書的人員,因證書遺失,向原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提出補辦申請的,屬于教師資格證書的補辦。
(二)補辦教師資格證書所需材料
1、個人向原發(fā)證機關提出補辦教師資格證書的書面申請。
2、本人檔案中存放的《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或《教師資格過渡認定申請表》。
3、在公開發(fā)行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內容包括:姓名、教師資格證號等)。
4、小二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1張。
5、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1份(身份證號碼、姓名等信息變更的,需發(fā)證機構或戶籍管理機構出據證明)。
(三)補辦教師資格證書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補辦申請人在當地主要新聞媒體(公開發(fā)行、播映的報刊、電視臺等新聞媒體)上發(fā)表本人教師資格證書遺失聲明,并取得遺失聲明媒體介質原件或該新聞媒體的書面證明材料。由省教育廳頒發(fā)教師資格證書的,也可申請在河南省教師資格網(http://jszg.haedu.gov.cn)上刊登遺失聲明(網絡平臺正在建設中)。
2、申請者持本人上述所需材料到原教師資格認定機構申請補辦,并按要求填寫《教師資格證書補辦、換發(fā)申請表》。
3、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在核實原存檔材料認定結論的基礎上,核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種類、數量及各項信息,情況屬實的,予以辦理。
二、教師資格證書的換發(fā)
(一)依法持有教師資格證書的人員,因證書毀損等影響使用或證書相關信息變更,向原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提出換證申請的,以及教師資格證書發(fā)放后,發(fā)現錯字、污損、缺章等,持證人提出換證申請的,屬于教師資格證書的換發(fā)。
(二)換發(fā)教師資格證書所需材料
1、個人向原發(fā)證機關提出換發(fā)教師資格證書的書面申請。
2、本人檔案中存放的《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或《教師資格過渡認定申請表》。
3、原教師資格證書。
4、小二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1張。
5、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1份(如身份證號碼、姓名等信息變更并與申請表不一致的,需發(fā)證機構或戶籍管理部門出據證明)。
(三)換發(fā)教師資格證書按以下程序進行:
1、申請人持本人所需材料到原教師資格認定機構申請換發(fā),并按要求填寫《教師資格證書補辦、換發(fā)申請表》。
2、原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在核實原認定結論存檔材料的基礎上,核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種類、數量及各項信息,情況屬實的,予以辦理。
三、補辦、換發(fā)的辦理機構
1、幼兒園、小學、初中教師資格證由縣(市、區(qū))教師資格認定機構辦理。
2、高中、中專(含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證由省轄市教師資格認定機構辦理。
3、高校教師資格證由省教師資格認定機構辦理。
4、教師資格過度認定時期的證書由當時的發(fā)證機構辦理。
四、補辦、換發(fā)工作要求
1、教師資格認定機構要認真審核申請人提交的補辦或換發(fā)教師資格證書材料,需補充完善材料的要當面告知。經審核,符合補辦、換發(fā)規(guī)定的,應盡快按程序辦理。
2、補辦、換發(fā)教師資格證書填制內容,除信息變更和糾錯之外,應與原載內容保持一致,其落款時間為證書補辦、換發(fā)決定作出的日期,并在日期后加“補發(fā)”或“換發(fā)”兩字。證書上加蓋批準補辦、換發(fā)證書的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公章、鋼印。
補辦或換發(fā)的教師資格證書,應在證書備注頁和個人《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或《教師資格過渡認定申請表》備注欄中注明緣由。例如因證書遺失補辦的,填寫為“因原證書遺失,于某年某月某日補辦?!币蜃C書污損更換的,填寫為“因原證書污損,于某年某月某日換發(fā)”等。
3、補辦、換發(fā)教師資格證書結束后,申請人提交的《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或《教師資格過渡認定申請表》,應退回交檔案管理機構;《教師資格證書補辦、換發(fā)申請表》,應作教師資格認定機構辦理的存查材料。需換發(fā)的錯損教師資格證書由辦理機構簽注“作廢”字樣并收回。
4、補辦、換發(fā)證書所需空白證書,由省轄市教師資格認定機構集中向省教師資格管理辦公室申請,內容包括:需補辦、換發(fā)證書的類別、數量、人員登記表(格式附后),并持收回的錯損證書原件等,報請省教師資格管理辦公室申請核準后,由省教師資格認定指導中心發(fā)放空白證書。各類教師資格證書補辦、換發(fā)所需用量,由省教育廳統(tǒng)一向教育部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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