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征兵政治審查工作規(guī)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辦法》相關規(guī)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聘用:
(一)散布帶有政治性錯誤的言論,撰寫、編著、發(fā)表、出版帶有政治性錯誤的文章、著作的;
(二)曾被刑事處罰、勞動教養(yǎng)、收容教育、行政拘留的;
年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犯罪,依法不予刑事處罰的,或者在18周歲前有嚴重違法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三)因涉嫌違紀、違法正在被調(diào)查處理,或者正在被偵查、起訴或者審判的;
(四)因范嚴重錯誤被開除公職、勒令辭職、開除學籍或者被開除黨籍、留黨察看、開除團籍的;
(五)有黑社會性質(zhì)犯罪團伙標志、有損國家形象、有損社會公德文身的;
(六)與國外、境外政治背景復雜的人員關系密切,政治上可疑的;
(七)參加過邪教組織或者進行過活動的,參加過有害功法組織或者積極進行過活動的;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yǎng)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是邪教或者有害功法組織骨干分子的;
(八)本人或者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yǎng)人參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極端等非法組織、帶有黑社會性質(zhì)犯罪團伙或者進行過活動的;
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是上述非法織骨干分子的;
(九)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yǎng)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有被刑事處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或者有嚴重違法問題尚未查清,本人有包庇、報復言行的;
(十)家庭主要成員有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或者嚴重政治性問題,本人不能劃清界限的;
(十一)其他不符合征集服現(xiàn)役政治條件情形的。
對政治條件有特別要求的除上述情形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聘用:
(一)在言行上同情或者支持非法組織或者非法活動的;
(二)收聽、收看境外反動廣播、電視等傳媒,傳看過反動宣傳品、淫穢物品,思想受影響,是非界限不清的;
(三)有偷竊、打架斗毆、酗酒滋事等不良行為的;
(四)參加各種宗教組織或者進行過迷信活動的;
(五)文身的;
(六)長期在外地,現(xiàn)實表現(xiàn)不易查清的;
(七)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yǎng)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對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社會主義制度有不滿言行的;
(八)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yǎng)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被刑事處罰或者開除黨籍、開除公職的;
(九)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yǎng)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因涉嫌違法犯罪正在被行政機關調(diào)查處理,或者正在被司法機關偵查、起訴或者審判的;
(十)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yǎng)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參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極端等非法組織、帶有黑社會性質(zhì)犯罪團伙或者進行過活動的;
(十一)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yǎng)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是邪教、有害功法組織骨干分子或者頑固不化人員的;
(十二)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yǎng)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或者有嚴重政治性問題的;
(十三)其他不符合對政治條件有特別要求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