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1982年12月1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公布施行)
第一章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一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有關規(guī)定召集。
每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本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后的兩個月內(nèi)由上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一個月以前,將開會日期和建議大會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臨時召集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不適用前款的規(guī)定。
第三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出后,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jù)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出的報告,確認代表的資格或者確定個別代表的當選無效,在每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前公布代表名單。
對補選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照前款規(guī)定進行代表資格審查。
第四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各代表團分別推選代表團團長、副團長。
代表團在每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討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關于會議的準備事項;在會議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議案進行審議,并可以由代表團團長或者由代表團推派的代表,在主席團會議上或者大會全體會議上,代表代表團對審議的議案發(fā)表意見。
第五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次會議舉行預備會議,選舉本次會議的主席團和秘書長,通過本次會議的議程和其他準備事項的決定。
預備會議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每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第六條
主席團主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主席團互推若干人輪流擔任會議的執(zhí)行主席。
主席團推選常務主席若干人,召集并主持主席團會議。
第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立秘書處,在秘書長領導下工作。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副秘書長若干人。副秘書長的人選由主席團決定。
第八條
國務院的組成人員,中央軍事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其他有關機關、團體的負責人,經(jīng)主席團決定,可以列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九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nèi)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交各代表團審議,或者并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交大會表決。
第十條
一個代表團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nèi)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大會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
第十一條
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議案,在交付大會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十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對于憲法的修改案、法律案和其他議案的通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有關規(guī)定。
第十三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委員的人選,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的人選,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人選,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人選,由主席團提名,經(jīng)各代表團醞釀協(xié)商后,再由主席團根據(jù)多數(shù)代表的意見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
第十四條
國務院總理和國務院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中央軍事委員會除主席以外的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依照憲法的有關規(guī)定提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