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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職能的涵義。
行政職能是行政機關在管理活動中的基本職責和功能作用,主要涉及政府管什么、怎么管、發(fā)揮什么作用的問題。行政職能是國家職能的具體執(zhí)行和體現。它在本質上是國家權力的執(zhí)行,即通過實施行政行為實現國家行政權。行政職能具有以下特點:(1)執(zhí)行性;(2)多樣性;(3)動態(tài)性。
2.行政管理的基本職能。
行政管理的基本職能,可概括為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社會服務四項職能。這些職能集中體現了政府在國家社會生活中的整體作用以及行政管理的基本內容和范圍。
3.行政管理的運行職能。
行政管理的運行職能,是指按照管理運行程序劃分的行政職能。行政管理運行職能可分為:(1)決策職能;(2)組織職能;(3)協調職能;(4)控制職能。
4.我國行政職能轉變的基本內容。
(1)職能重心的轉變。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了把黨和國家的工作重點轉移到經濟建設上來。為此,各級人民政府緊緊圍繞經濟建設這個中心,實現了政府職能重心的根本轉變,開創(chuàng)了國行政管理的新局面。(2)職能方式的轉變。隨著政府職能重心的轉變,政府職能方式也進行了轉變。
5.職能關系的轉變。
職能關系是指不同的管理職能該由誰來行使以及管理主體之間職責權限的劃分。在我國,政府職能關系主要表現為:中央與地方、上級與下級政府之間的職能關系;政企關系;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政府與社會的關系;政府內部各職能部門之間的關系;理順職能關系,也就是要理順上述這些關系。
6.行政職能轉變的關鍵——政企分開。
政企分開,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內在要求,是行政職能轉變的關鍵,也是當前我國政府機構改革能否成功的必要條件。(1)政企分開的主要內容。政府與企業(yè)的社會職責的分開;企業(yè)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開;政府國有資產所有者職能與行政職能的分開。(2)政企分開的主要措施。第一,轉變行政職能,大量裁減專業(yè)經濟部門,發(fā)展社會中介組織。第二,加強和改善國有企業(yè)的監(jiān)管方式。第三,完善企業(yè)所有制制度,實現產權多元化,建立和完善新型的政企分開的融資投資體制。第四,解除政府主管部門與所辦經濟實體和直屬企業(yè)的行政隸屬關系。
7.政府機構的含義。
廣義的政府機構,是指國家的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等所有國家機構的總稱。狹義的政府機構,僅僅指國家的行政組織,即依照國家法律設立并享有行政權力、擔負行政管理職能的那部分國家機構,在我國,亦稱為“國家行政機關”。這里僅指后者。政府機構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其任務是組織管理全國政治、經濟、文化和國防等方面的行政事務;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任務,是在中央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組織和管理所轄區(qū)域內的各種行政事務。
8.政府機構改革的漸進式過渡與階段性突破。
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總體上采取了漸進的方式,我國先后進行了八次機構改革。與此相適應,政府機構改革也沒有做到一步到位,而是根據經濟體制改革的發(fā)展階段進行適應性調整和變革,帶有明顯過渡性,而且也沒有徹底走出“精簡—膨脹—再精簡—再膨脹”的怪圈。盡管如此,歷次機構改革都有自己的特點,取得了階段性的突破。
(1)1954年機構改革;(2)1958年至1959年的機構改革;(3)1965年機構改革;(4)1982年機構改革。一是提出干部的“四化”,即革命化、知識化、專業(yè)化、年輕化,特別是在解決干部隊伍老化和領導職數過多方面取得突破性進展:二是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并將這一原則寫入憲法。
9.中央人民政府的架構。
依照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zhí)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A.國務院的組織體制。(1)國務院組成人員??偫?、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審計長、秘書長。(2)國務院任期。國務院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相同,每屆為5年;總理、副總理、國務院委員連續(xù)任職不得超過兩屆。(3)國務院領導體制。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總理領導國務院的工作,副總理、國務委員協助總理工作;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人民銀行行長、審計長、秘書長負責本部門的工作。(4)會議制度。國務院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總理辦公會議制度。全體會議由國務院組成人員組成,常務會議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秘書長組成。
B.國務院行政機構。國務院行政機構根據職能分為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組成部門、國務院直屬特設機構、國務院直屬機構、國務院辦事機構、國務院組成部門管理的國家行政機構和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
10.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基本情況。
依照憲法和地方組織法,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執(zhí)行機關,是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基本特征:
(1)我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具有雙重性質。我國憲法和地方組織法規(guī)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既是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執(zhí)行機關,對其負責、報告工作并受其監(jiān)督;同時,它們也是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對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報告工作并受其監(jiān)督,服從國務院統一領導。
(2)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成。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自治州、設區(qū)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別由省長、副省長,自治區(qū)主席、副主席,市長、副市長,州長、副州長和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等組成(上述政府設秘書長);縣、自治縣、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的人民政府分別由縣長、副縣長,市長、副市長,區(qū)長、副區(qū)長和局長、科長等組成(上述政府一般不設秘書長);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政府設鄉(xiāng)長、副鄉(xiāng)長,鎮(zhèn)長、副鎮(zhèn)長,原則上不設工作部門。
(3)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任期。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qū)的人民政府每屆任期5年,其組成人員由本級人大或其常委會選舉產生;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政府每屆任期3年,其正副行政首長由本級人大選舉產生。
(4)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體制。我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分別實行省長、自治區(qū)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qū)長、鄉(xiāng)長、鎮(zhèn)長負責制;上述行政首長分別主持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工作。
11.行政領導者的產生方式:(1)選任制;(2)委任制;(3)考任制;(4)聘任制。
12.行政決策的類型。
(1)從決策主體的層級上劃分,行政決策可以劃分為國家決策和地方決策。其中,地方決策一定要貫徹國家決策的精神和要求,并結合本地區(qū)實際,創(chuàng)造性地充分發(fā)揮。(2)根據決策的范圍和影響程度的不同,行政決策可以分為戰(zhàn)略決策和戰(zhàn)術決策。(3)從行政決策的內容上分,可把行政決策分為社會管理決策和機關管理決策。(4)從行政決策所涉及的問題是否重復出現,可以分為程序化決策和非程序化決策。(5)按決策后果分,行政決策可分為確定型決策、風險型決策和不確定型決策。
13.行政監(jiān)督。
(1)我國行政系統的內部監(jiān)督。我國行政系統的內部監(jiān)督,主要包括一般監(jiān)督(上、下級之間的相互監(jiān)督,職能部門和主管業(yè)務部門的監(jiān)督)和專門監(jiān)督。這里側重闡釋后者。(2)我國行政系統的外部監(jiān)督。我國行政系統的外部監(jiān)督主要包括國家權力機關的監(jiān)督、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監(jiān)督、政黨監(jiān)督和社會及輿論監(jiān)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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