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工程學院2015年10月自學考試考生須知
來源:江西工程學院網(wǎng) 閱讀:2584 次 日期:2015-10-12 16:4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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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生應講誠信并自覺服從監(jiān)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jiān)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考試工作地點的秩序。

二、考生憑《準考證》、本人第二代身份證和考試通知單等三證進入考場。也可憑打印有照片的考試通知單和第二代身份證進入考場。

三、考生入場,除2B鉛筆、書寫藍(黑)色字跡的鋼筆、圓珠筆或簽字筆、直尺、圓規(guī)、三角板、橡皮外(其他科目有特殊規(guī)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準帶入考場。

嚴禁攜帶各種通信工具(如手機、尋呼機及其他無線接收、傳送設備等)、電子存儲記憶錄放設備以及涂改液、修正帶等物品進入考場。允許使用計算器的課程,計算器也不得有程序儲存功能。

需如廁的考生開考前可以去,考試中途離場后無特殊情況的不能入場續(xù)考。

考場內不得自行傳遞文具、用品等。

四、考生入場后,要按號入座,將本人《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及省教育考試院規(guī)定的其他證件放在課桌上以便核驗??忌I到答題卡和試卷后,應在指定位置和規(guī)定的時間內準確清楚地填涂姓名、準考證號、座位號等欄目。凡漏填、錯填或字跡不清的答卷、答題卡無效。

遇試卷分發(fā)錯誤及試題字跡不清等問題,可舉手詢問;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得向監(jiān)考員詢問。

五、統(tǒng)一開考信號發(fā)出后才能開始答題。

六、遲到15分鐘后不準進入考點參加當科課程考試,交卷出場時間不得早于每課程考試結束前30分鐘,具體出場時間由省教育考試院規(guī)定。交卷出場后不得再進場續(xù)考,也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或交談。

七、在答題卡的矩形邊框內答題??陀^題用2B鉛筆填涂,主觀題只能使用0.5毫米中性黑色簽字筆書寫,作圖題用鉛筆做好圖后,用黑色簽字筆在描一遍。

八、在考場內須保持安靜,不準吸煙,不準喧嘩,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夾帶、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準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答題卡,不準將試卷、答卷、答題卡或草稿紙帶出考場。

九、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考生立即停止答卷,根據(jù)監(jiān)考員指令依次退出考場,不準在考場逗留。

十、如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違紀、作弊等行為的,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進行處理并記入考生誠信考試電子檔案。

考試須知

一、考生檢查答題卡

考生應檢查答題卡正反兩面,如果發(fā)現(xiàn)答題卡字跡模糊、行列歪斜或單面缺印等現(xiàn)象,要及時向監(jiān)考員報告,更換答題卡。

二、考生條形碼粘貼方法

1、在答題卡掃描過程中,考生準考證條形碼是識別考生的主要依據(jù),考生應保持條形碼的整潔和完整,不能在條形碼上面和周圍亂涂亂寫。

2、考生應將監(jiān)考教師下發(fā)的準考證條形碼認真核對,若發(fā)現(xiàn)條形碼上所打印的姓名、準考證號與本人不符,應立即舉手詢問,監(jiān)考教師應及時將錯發(fā)的條形碼對換正確后交給考生。

3、考生將條形碼核對無誤后,將其黏貼在答題卡指定的紅色條形碼框中。條形碼一律橫貼,即條形碼準考證號從左向右排列。

三、實行網(wǎng)上評卷,答題卡書寫要求

1、實行網(wǎng)上評卷,考生務必在答題卡上做答,仔細閱讀答題卡上的注意事項,并按注意事項上的規(guī)定認真執(zhí)行。

2、答題前,考生須在答題卡的規(guī)定區(qū)域用中性黑色水筆填寫姓名和準考證號。

3、開始作答時,注意答題用筆:客觀題用2B鉛筆填涂,主觀題用0.5毫米中性黑色簽字筆(黑色簽字筆書寫的答卷被掃描后生成的圖像清晰度高,容易識別)書寫,作圖題用鉛筆做好圖后,用黑色簽字筆再描一遍(鉛筆線無法被掃描進計算機)。書寫時要字跡工整、清晰,不要寫的太細長,字距要適當,行距不宜過密,不得使用鉛筆、紅筆、藍色的鋼筆或圓珠筆等其他筆書寫。

4、在圖像處理過程中,計算機將根據(jù)圖像定位點的定位對考生的答題內容準確無誤地生成特定的圖像文件。所以嚴禁在答題卡的圖像定位點(黑方塊)周圍作任何涂、畫和標記。

5、答題卡的矩形邊框內為答題區(qū)域,答題區(qū)域外的任何文字,經計算機掃描后,將不被顯示。因此,考生應在指定的答題區(qū)域答題,切不可超出黑色邊框,否則,答案無效。

6、客觀題必須按答題卡題頭提示的規(guī)定格式填涂,否則,答案無效。

7、在主觀題答題過程中如需對答案進行修改,可用修改符號將該書寫內容劃去,然后在其緊挨處上方或下方寫出新的答案,修改部分的書寫與正文一樣,不得超出答題區(qū)域的矩形邊框,否則,修改的答案無效。修改答案允許使用橡皮擦,但應注意不要造成答題卡破損。禁止使用涂改液、膠帶紙改錯或用透明膠帶紙粘扯欲修改的內容。

8、保持答題卡面的清潔,不得折疊,不要弄破。

9、凡違反上述規(guī)定,造成無法評卷,責任由考生自責。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節(jié)選)

第二章 違規(guī)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guī)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guī)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xié)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作弊行為。

第七條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fā)現(xiàn)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發(fā)現(xiàn)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xiàn)大面積考試作弊現(xiàn)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xié)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生,視情節(jié)輕重,可同時給予??家恢寥?,或者延遲畢業(yè)時間一至三年的處理,??计陂g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xù)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yè)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fā)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十二條 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二)組織團伙作弊的;

(三)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

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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