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礎知識:訴訟法之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的職權
來源:易賢網 閱讀:912 次 日期:2015-12-01 09: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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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權直接受理自訴案件,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作出處理,或者決定開庭審判,或者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自訴。

2.有權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對符合起訴條件的決定開庭審判。

3.有權對被告人決定逮捕和采取拘傳、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等強制措施。

4.有權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必要時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扣押、鑒定和查詢、凍結。

5.有權對違反法庭秩序的訴訟參與人和旁聽人員進行必要的處罰。

6.有權根據事實和法律對被告人作出有罪或者無罪、罪重或者罪輕、處罰或者免刑的判決。

7.有權對訴訟程序問題和部分實體問題作出裁定或者決定。

8.有權收繳和處理贓款、贓物及其孳息。

9.有權執(zhí)行某些判決和裁定。

10.有權對執(zhí)行中的某些問題進行審核裁決。

11.有權向有關單位提出司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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