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
1.本罪客體是國家金融監(jiān)管秩序和公私財產權利。
2.本罪客觀方面必須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并且數(shù)額較大。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采取虛構資金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或者其他騙取集資款的手段。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法律、法規(guī)有關集資的實體規(guī)定或者程序規(guī)定,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集資以承諾回報(如承諾還本付息或者承諾分紅等)為前提,但所承諾的回報不必具有確定性。非法集資數(shù)額較大的,才成立本罪。
3.本罪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4.本罪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這里的非法占有目的,不是指暫時占有、使用的目的,而是指非法占為己有(包括使第三者或者單位不法所有)的目的。換言之,行為人沒有履行債務(如還本付息)和回報出資人的意圖。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1)集資后不用于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于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guī)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2)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3)攜帶集資款逃匿的;(4)將集資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6)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7)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8)其他可以認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應當區(qū)分情形進行具體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