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是實現行政管理目標過程中的行政方法和形式。法定程序賦予這些方法和形式以權利義務的法律屬性,要求行政機關行使職權時必須遵守,成為判斷行政行為是否正確合法的重要標準。例如,行政決定送達至當事人,是行政決定生效的必要程序。送達之日是行政決定生效之時,生效的內容限于送達的內容。沒有完成送達這一程序,行政決定的法律效力就是有缺陷的。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法定程序是行政行為合法的必要條件,在我國立法史上第一次將程序法提到與實體法同樣重要的地位。
目前行政法中對行政程序規(guī)定得比較好的和體現時代精神的,是行政處罰法。該法規(guī)定了行政處罰的決定程序和執(zhí)行程序。決定程序有簡易程序、聽證程序和一般程序,這三個決定程序中有一個共同的地方,就是當事人的程序權利必須得到滿足,即當事人的了解權、陳述權和申辯權必須得到行政機關的尊重。如果行政機關不尊重不滿足當事人的程序權利,行政處罰決定就無效。所以這種對程序權利的尊重和滿足,具有法律強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