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2.法人的特征:
(1)法人是團體。法人區(qū)別于自然人的特點,就在于自然人是由個體充任民事主體,而法人是由自然人及其財產的集合而組成的團體或者說是社會組織,這個社會組織被法律確認為民事主體。
(2)法人擁有獨立的財產。法人的制度功能主要是財產上的,因此,法人能成為民事主體的支柱,就是必須有獨立財產。
(3)法人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這是法人擁有獨立財產的邏輯結果。法人既然擁有獨立財產,便能夠以此財產負擔自己行為的法律后果。
(4)法人能以自己的名義參加民事法律關系。法人作為擬制的人,其所為的行為總是由具體的自然人作出的,也就是法人在參加民事法律關系時,是由法人代表人、代理人或者其他雇員出面的。
3.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
(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