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福建省教育廳教師資格制度實施有關政策說明
來源:南安市教育局網 閱讀:910 次 日期:2014-04-22 09:3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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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于學歷條件

(一)教師資格認定的有效學歷是指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國民教育系列學歷。

(二)中等師范學校畢業(yè)學歷,不能作為認定幼兒園教師資格的合格學歷。中等幼兒師范學校畢業(yè)學歷,不能作為認定小學教師資格的合格學歷。高中畢業(yè)學歷不能作為小學和幼兒園教師資格的合格學歷。

(三)取得“小學教育”專業(yè)??萍耙陨袭厴I(yè)學歷的人員,只能申請認定小學教師資格;取得“幼兒教育”專業(yè)??萍耙陨袭厴I(yè)學歷的人員,只能申請認定幼兒園教師資格。

(四)大學??飘厴I(yè)后取得碩士及以上學位的人員,申請認定高級中學教師資格、中等職業(yè)學校教師資格、高等學校教師資格,可視為具備合格學歷。

(五)在國外取得的學歷,通過國家有關學位(學歷)認證機構的學歷鑒定,可作為認定相應教師資格的合格學歷。

(六)取得兩個以上大學??飘厴I(yè)證書的,不能等同于大學本科畢業(yè)學歷,不能作為本科學歷申請認定教師資格。

(七)關于高等學校1970-1976年入學的大學普通班畢業(yè)人員學歷問題,在教師資格認定時,原則上與評聘專業(yè)技術職務的政策相一致,即按其畢業(yè)的學校專業(yè)在1977年恢復高考時辦學層次確定。

二、關于師范教育類專業(yè)的界定

師范教育類專業(yè)是指各級師范院校或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其他大中專院校開設的,以培養(yǎng)培訓教師為目的,并按照教育部頒發(fā)的師范教育教學大綱、教學計劃進行授課的師范專業(yè)。要特別注意的是,個別的綜合類院校有開設師范教育類專業(yè)(師資班),師范院校也有開設非師范教育類專業(yè),要以上述的標準界定是否為師范教育類專業(yè),而不能單純憑學校的類別來界定。在實際工作中,區(qū)別師范教育類專業(yè)與非師范教育類專業(yè),可看其課程設置上是否開設了教育學、心理學和教育教學實習等課程。

三、關于教育學、心理學要求

(一)關于非師范教育類專業(yè)畢業(yè)人員

非師范教育類專業(yè)畢業(yè)的人員申請認定教師資格應參加教育學、心理學的補修和考試,并取得合格成績。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免予參加教育學、心理學課程的補修和考試。

1.通過國家自學考試已修學師范教育類專業(yè)相應學歷層次的教育學、心理學課程,并取得考試合格成績的;

2.2002年8月前,已取得由各設區(qū)市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兩學”培訓合格成績的;

3.已參加高等學校教師崗前培訓,修學高等教育學、高等教育心理學課程并取得合格成績的,目前暫可免予高等教育學、高等教育心理學的補修與考試;

4.高等學校擬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師職務或者具有博士學位的。

非師范教育類專業(yè)畢業(yè)人員在學期間取得的教育學、心理學成

績,不能作為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免試依據。

(二)關于師范教育類專業(yè)畢業(yè)人員

1.申請認定高級中學教師資格、中等職業(yè)學校教師資格的人員,若第一學歷為全日制師范教育類專業(yè)??飘厴I(yè)、第二學歷為非師范教育類本科專業(yè)畢業(yè)的,可免修教育學和心理學,但應參加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測試。

2.取得師范教育類專業(yè)??萍耙陨蠈W歷的人員,申請認定幼兒園教師資格、小學教師資格,如不能提交小學(兒童、學前)教育學和心理學合格成績的,應參加相應層次的教育學、心理學補修和考試。

四、關于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要求

(一)下列人員申請認定教師資格,應參加由相應教師資格認定機構組織的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測試。

1.非師范教育類專業(yè)畢業(yè)的;

2.??茖W歷為師范教育類,但本科及以上學歷為非師范教育類專業(yè)的人員,申請認定高級中學教師、中等職業(yè)學校教師和高等學校教師資格的;

3.申請認定教師資格時,連續(xù)5年(含5年)以上未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師范教育類專業(yè)畢業(yè)的;

4.申請任教學科與所學專業(yè)不一致的;

5.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認為需要參加測試的其他人員。

(二)測試工作根據省教育廳制定的《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測試標準及辦法》進行。對申請人員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的考察,主要通過面試、試講等方式進行。重點考察申請人的儀表儀態(tài)、行為舉止、思維能力以及口頭表達能力;知識水平和運用教育學、心理學等理論解決教育教學和學生管理中實際問題的能力;實現(xiàn)教學目的、組織課程實施、掌握課程內容、運用教學語言和教學資源等能力,使用普通話提問、板書和講解的技巧。

(三)高等學校擬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師職務或具有博士學位的人員,可免于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測試。

五、關于普通話水平要求

(一)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人員,普通話水平應達到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頒布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標準》二級乙等及以上水平,其中語文教師和對外漢語教學教師應達到二級甲等及以上水平,普通話語音教師應達到一級乙等及以上水平。

(二)1954年1月1日以前(不含1954年1月1日)出生的人員,以及高等學校擬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師職務或具有博士學位的人員,可免于普通話水平測試。

六、關于體檢要求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人員,應按《福建省教師資格申請人員體檢標準及辦法》規(guī)定,在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指定的二級甲等(縣級)及以上醫(yī)療機構體檢合格。

七、申請認定教師資格人員應提交的基本材料

(一)由本人填寫的《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一式二份;

(二)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一份;

(三)學歷證書原件和復印件一份;

(四)《福建省教師資格申請人員體檢表》原件;

(五)《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原件和復印件一份;

(六)《申請人思想品德鑒定表》原件;

(七)教育學、心理學課程考試合格成績證明原件和復印件一份;

(八)近期一寸半身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張。

師范教育類專業(yè)畢業(yè)的人員除提供上述基本材料外,還應提交相應學歷層次教育教學實習合格成績證明原件和復印件一份。高等學校擬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師職務或具有博士學位的人員,申請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應提供相應證明原件和復印件一份。

八、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及其權限

幼兒園、小學和初級中學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高級中學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后,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中等職業(yè)學校教師資格和中等職業(yè)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后,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或者組織有關部門認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依法接受委托進行教師資格認定的普通高等學校,負責認定本校在職人員或擬聘人員的高等學校教師資格。

教師資格認定權限是根據教師資格種類區(qū)分的,按屬地化原則認定,與學校行政隸屬關系沒有關聯(lián)。各級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有不同的認定權限,各地應嚴格按照各自的認定權限開展認定工作,不能越權認定。

九、其他問題

(一)因學校調整、合并等原因,需要具備其他類別教師資格的人員,應按照規(guī)定及時申請認定與其新的教學崗位相應的教師資格。

(二)申請人可以申請認定多種教師資格,但一次只能申請認定一種教師資格。

(三)《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中“申請任教學科”欄,一般只填一個學科,在職教師所填學科原則上與其任教學科相一致,社會人員所填學科名稱原則上應與所學學科相一致。

(四)教師資格證書在全國范圍內不受地域的限制,具有普遍的適用效力。

(五)《申請人思想品德鑒定表》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xiāng)級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單位出具,應屆畢業(yè)生由其畢業(yè)學校出具。

(六)通過教師資格認定的應屆畢業(yè)生領取《教師資格證書》時,應向相應的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出示畢業(yè)證書原件和復印件一份。

十、關于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認定

(一)成建制獨立設置的廣播電視大學中從事高等教育教學工作的人員,可申請認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在廣播電視大學分校以及工作站(輔導站)中未從事高等教育教學工作的人員,不能申請認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

(二)高等學校中從事少數(shù)特殊專業(yè)(如舞蹈、烹飪、民航等)教育教學工作的人員,申請認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的學歷要求,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適當降低。

(三)公辦高等學校編外長期聘用教師、民辦高等學校教師申請認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除具備《教師資格條例》等規(guī)定的條件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

1.工資關系在現(xiàn)任教學校,人事檔案在現(xiàn)任教學?;蛉瞬糯頇C構;

2.系統(tǒng)講授1門以上學校教學計劃規(guī)定的課程,且在現(xiàn)任教學校的教學時間滿1年以上;

3.與現(xiàn)任教學校簽訂1年以上聘用合同;

4.提供現(xiàn)任教學校出具的思想品德鑒定和無犯罪記錄證明。

(四)高等學校附屬醫(yī)院臨床教學人員申請認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除具備《教師資格條例》等規(guī)定的條件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

1.由學校人事部門納入學校教師管理;

2.系統(tǒng)講授1門以上學校教學計劃規(guī)定的課程。

(五)輔導員申請認定高校教師資格可按照其所學專業(yè)或思想政治教育學科給予認定教師資格。

十一、其他未盡事宜,按照《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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