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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教師資格制度,健全教師管理體制,建設高素質專業(yè)化的教師隊伍,根據《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和教育部《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暫行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是對教師入職后從教資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學教師資格實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冊。定期注冊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冊的人員,不得從事教育教學工作。
第三條 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的對象為:
(一)公辦普通中小學、幼兒園、中等職業(yè)學校和特殊教育學校的在崗教師;
(二)依法舉辦的民辦普通中小學、幼兒園、中等職業(yè)學校和特殊教育學校的在崗教師;
(三)在教師進修學校、教育教學研究室、電化教育館、青少年宮等教育機構從事教育教學相關工作,并聘任中小學(中等職業(yè)學校)教師系列職稱的在編在崗人員。
以上人員以下簡稱中小學教師。
第四條 教師資格定期注冊與中小學教師人事管理工作緊密結合,以嚴格教師考核和促進教師專業(yè)發(fā)展為重要目標,堅持以人為本、科學規(guī)范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著重考察教師職業(yè)道德、業(yè)務水平和工作業(yè)績情況。
第五條 省教育廳主管全省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工作,省中小學教師資格認定指導中心協助省教育廳協調指導全省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工作。各市、縣(區(qū))教育行政部門按照中小學教師人事管理權限,負責本地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的組織、管理、監(jiān)督和實施。
第二章 注冊條件
第六條 中小學教師申請首次注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任教崗位相應的教師資格;
(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中小學教師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具有良好的師德表現;
(三)首次任教人員須試用期滿且考核合格,其他在崗教師注冊前一年年度考核須為合格及以上等次;
(四)身心健康,勝任教育教學工作。
第七條 中小學教師滿足下列條件的,定期注冊合格:
(一)具有與任教崗位相應的教師資格;
(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中小學教師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達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guī)定的師德考核評價標準,有良好的師德表現;
(三)注冊有效期內各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四)注冊有效期內完成不少于國家規(guī)定的360個培訓學時;
(五)身心健康,勝任教育教學工作。
第八條 中小學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暫緩注冊:
(一)注冊有效期內未完成規(guī)定的培訓學時;
(二)中止教育教學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學期及以上,但經所在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進修、培訓、掛職、學術交流、病休、產假等情形除外;
(三)定期注冊周期內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或按規(guī)定不參加考核的;
(四)受黨政紀處分未解除的。
暫緩注冊者達到定期注冊條件后,可在最近一次的注冊受理期重新申請注冊,注冊時間向后按年度順延。
第九條 中小學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冊不合格:
(一)違反《中小學教師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和師德考核評價標準,影響惡劣;
(二)一個定期注冊周期內連續(xù)兩年以上(含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三)依法應撤銷或喪失教師資格。
注冊有效期內依法被撤銷或喪失教師資格者,注冊有效期自動終止。
第十條 所持證書與任教學段、任教學科不一致,持有多本證書的中小學教師,按如下辦法注冊:
(一)持低學段教師資格證書在高學段任教的,首次注冊時可先給予注冊合格結論,并限期取得相應學段的教師資格或調整到相應學段任教。首次注冊后再進行定期注冊時,仍持低學段教師資格證書的,注冊不合格;
(二)持高學段教師資格證書在低學段任教的,可給予注冊合格結論;
(三)現任教學科與所持教師資格證書上的任教學科不一致的,可給予注冊合格結論,但應注明實際任教學科;
(四)持多本證書的,只能選擇一本按上述規(guī)定注冊。
第三章 注冊程序
第十一條 中小學教師應當在教育行政部門規(guī)定的受理期限內申請教師資格注冊。受理期限一般不少于15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 中小學教師經首次注冊合格后,每5年應申請一次定期注冊。
第十三條 教師資格注冊須由本人申請,所在學校集體辦理,按照人事隸屬關系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注冊。定期注冊實行網上同步申請。
第十四條 申請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申請表》一式2份;
(二)《教師資格證書》原件;
(三)學校或主管部門聘用合同或聘用證書;
(四)任教學校出具的師德表現證明;
(五)5年的各年度考核證明;
(六)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教師培訓證明。
初次聘用為中小學教師申請首次注冊的,應當提交(一)(二)(四)(六)項材料,同時提交試用期滿考核合格證明。
本細則實施前已在崗任教的中小學教師申請辦理首次注冊的,應當提交上述(一)(二)(四)項材料,同時提交上一學年年度考核合格證明。
暫緩注冊重新申請的,應當補充提交暫緩情形消失或者改正情況的證明。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按中小學教師的人事管理權限,負責申報材料的受理、審查,并在受理注冊申請終止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提出注冊結論意見。注冊結論意見,應在申請人所在學校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后,填報在全國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六條 設區(qū)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材料的網上復核。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教師定期注冊結論的終審。
第十七條 受理定期注冊的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在申請人《教師資格證書》附頁上標明注冊結論,注冊結論采用教育部教師資格認定指導中心統一印制的“注冊貼”。申請人的《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申請表》應相應填寫注冊結論后,一份存入個人人事檔案,一份由教育行政部門歸檔保存。
第十八條 定期注冊工作不收取教師和學校任何費用。
第四章 注冊結果的運用
第十九條 首次注冊和定期注冊合格者,可在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有效期內,按照教師資格類別從事教育教學工作。
第二十條 暫緩注冊者,原則上給予一年過渡期,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過渡期內,可以繼續(xù)聘用在原崗位工作,不得晉升教師專業(yè)技術職務,不得評優(yōu)評先。過渡期滿仍未達到定期注冊條件的,按注冊不合格處理。
第二十一條 注冊不合格者,應調離教育教學崗位,或按規(guī)定予以解聘。其所持教師資格證書,不得再重新申請注冊。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注冊的,教師資格視情況認定為暫緩注冊或注冊不合格。并按有關規(guī)定給予相應處罰;已經注冊的,應當撤銷注冊。申請人使用偽造的教師資格證書,按照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處理。
第二十三條 所在學校未按期如實提供申請人注冊證明材料的,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對造成嚴重后果的,應依法依規(guī)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 教育行政部門實施定期注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監(jiān)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不符合教師定期注冊條件者準予定期注冊的;
(二)對符合教師定期注冊條件者不予定期注冊的。
第二十五條 中小學教師無故逾期不申請定期注冊的,按照注冊不合格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申請人對定期注冊結果有異議的,可依法提出申訴或者行政復議。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自下發(fā)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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