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許可法》概述
1.《行政許可法》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簡稱《行政許可法》)于2003年8月27日經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是繼國家頒發(fā)的《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罰法》和《行政復議法》之后又一部規(guī)范政府行為的重要法律。行政許可法共八章八十三條,概括起來就是三大制度、六大原則。三大制度即行政許可設定制度、行政許可實施制度、行政許可監(jiān)督檢查制度;六大原則即合法原則,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便民原則,救濟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和監(jiān)督原則。
2.實施《行政許可法》的意義
(1)有利于切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2)有利于促進政府職能轉變,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
(3)有利于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
(4)有利于建設法治政府。
3.《行政許可法》的立法宗旨
(1)規(guī)范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
(2)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3)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
(4)保障和監(jiān)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
4.《行政許可法》的立法目的
旨在防止權力的濫用,主要表現(xiàn)在四個方面:
(1)規(guī)范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
(2)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3)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
(4)保障和監(jiān)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
5.《行政許可法》的六大基本原則
(1)行政許可法定原則。
(2)公開、公平和公正原則。
(3)便民原則。
(4)當事人程序性權利保護原則。
(5)信賴保護原則。
(6)禁止隨意轉讓原則。